(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回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回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2)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回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會員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回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另外,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因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主要包括仲裁員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絕履行職責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