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1、受理: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請書(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申請書文本格式填寫)、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后返給申請人)及復印件、企業法人資質證明、與申請仲裁相關的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受理范圍并在時效內的,仲裁委員會予以立案,并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立案:仲裁委對已決定立案的仲裁案件,進行案件編號、組建仲裁庭、確定仲裁庭人員。
3、送達:立案后,仲裁委將應訴材料(申請人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的申請書副本、案件證據材料登記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通知書)在5日內送達被申請人,并告知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進行答辯(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答辯書后,在5日內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同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調查取證:仲裁庭對仲裁請求事項進行調查、勘驗取證。根據案件調查情況確定開庭時間,并提前3日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開庭時間。
5、案件審理: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和調查、勘驗情況進行調解或開庭審理。
6、依法裁決:庭審之后,仲裁委員會針對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和仲裁庭調查、勘驗、庭審結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裁決。
辦理時限:案件受理5個工作日。45個工作日內結案。
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