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樣本
答 辯 人:XX公司
地 址: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答辯人就XX提出的仲裁請求,答辯如下:
一、申訴人的仲裁請求已過仲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申訴人訴稱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在被訴人處工作(見《申訴書》第X頁第X行),即申訴人自認的離職時間為XXXX年X月,卻于XXXX年X月XX日才提出仲裁請求,顯然,申訴人未在知道和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請求,且無證據表明仲裁時效有中止和中斷的情形,所以,其申訴請求已過仲裁時效。
二、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與被訴人曾經存在勞動關系。
被訴人歷來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規,與勞動者要么簽訂勞動合同,要么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解決部分用工問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實勞動關系,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已過仲裁時效,且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和被訴人曾經存在勞動關系。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