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必須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是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
仲裁時未經許可退庭
現年48歲的王先生家住通州區永順鎮,曾在通州建委組建的與城管性質相同的巡邏隊中工作。
6月,王先生以其在巡邏隊工作近3年期間,通州建委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支付雙休日、節假日及平時加班工資,突然將其辭退違反《勞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通州建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
5月,通州仲裁委作出京通勞動仲裁決定書,認定王先生在仲裁開庭時中途退庭,視為其撤回仲裁申請。
直接訴至法院不合規定
7月,王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通州建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并強調仲裁時自己并未撤訴。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在通州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并于仲裁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致使仲裁機關作出決定書,視為王先生撤回仲裁申請,F王先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法定程序。
10月,通州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王先生的起訴。判決后,王先生不服,以同樣理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的請求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現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符合法定程序,通州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市二中院依法作出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另據法官介紹,民事案件(離婚案件除外)開庭審理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反之如果被告有上述行為,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判決。本案中,王先生在仲裁時中途退庭被視為撤訴,實際等于未經過仲裁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其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自然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