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遵循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法。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的規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一、審查與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應及時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二、組成仲裁庭!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第16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指定首席仲裁員1人和仲裁員2人組成,首席仲裁員主持審理。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仲裁委員會弄清事實,明辨是非,保證辦案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仲裁庭成員會認真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在此基礎上擬定處理方案。
四、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另外,仲裁庭開庭時,應告知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開展仲裁庭的調查、辯論,使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意見。
五、調解與裁決。先行調解是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之一。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六、送達與執行。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生效的調解和裁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