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辦案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按照該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并等待答復期間;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尚不明確,當事人患重病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期間;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造成交通、通訊阻斷等其他防礙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期間! ≈俨猛ピ谔幚戆讣^程中,遇有上述情況需要中止仲裁時效的,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上述情況消除后,仲裁時效即應恢復計算。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30條還規定了仲裁時效延長的情況: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