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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第82條、8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法釋[1998]24號)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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