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8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34條、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分別是:(1)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里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后,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說,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