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多留個心眼,保存好各種證據以防萬一,不然等到發生了勞動爭議的時候就處于被動的理虧一方,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步驟/方法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日常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中,發現有很多勞動者都遭到了敗訴的打擊,嚴格的說來這和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證據保全不利有關系。那么勞動者在日常勞動關系中應如何保全證據呢?簡單陳述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項:
步驟/方法
1、入職之初應詳細了解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包括該單位的股東及資產等詳細信息;
2、仔細查看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該合同一般應當包括:勞動期限、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內容、工資、津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等;
3、如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動者應及時向社會保險部門反映情況,如用人單位仍然拒不交納,可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4、如勞動者存在加班的行為應自己記錄加班時間、批準人,如有條件應復制相應的加班審批表等資料;
5、勞動者如與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將工作證、工卡等資料保存原件及復印件,在發生工傷事故或勞動爭議時不要隨便將相關證件交回給用人單位;
6、發生勞動爭議之后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及時提供詳細資料,具體申訴程序包括:工傷申報、勞動仲裁、勞動調解等;
7、當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8、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而爭議又較大時,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當仲裁或訴訟不可避免時,第一時間聘請律師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