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將按新標準收取仲裁費,新的收費標準將改變以前各地仲裁費收取不一的局面。同時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四類人員在遞交仲裁申請時,還可以申請減免仲裁費用。仲裁費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的費用。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四類人員減免仲裁費
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待遇、支付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困難的其他人員,因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仲裁費,具體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審批。
勞動爭議處理費有統一標準了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支仲初處長告訴記者,在新標準出臺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費,根據1992年相關文件的規定,是按照實際開支收取的,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因此各地的收費標準高低不一。浙江省這次制定新的收費標準使得處理費標準得到了統一。
作為勞動爭議仲裁費的組成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將仍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也有了新的統一標準。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有爭議金額的案件,將按標準分段累加收費,但每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等實際支付的費用;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需要另行支付,不計算在勞動爭議仲裁費內。
附:勞動仲裁法解讀五十三: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本條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制度的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勞動部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兩個附件,即附件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6 號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的《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根據這一辦法,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掇k法》對受理費有明確的規定,各地一般都會遵照執行;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費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取處理費的標準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固定標準收取數百元的費用,有爭議全額的實行累加收費。以廣東、浙江為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為: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 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如果勞動者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浙江省沒有對勞動仲裁作出統一的規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標準為:沒有爭議金額的,按申請人數收取,具體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收50元。有爭議金額的,依照有關規定按爭議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
按照目前的做法,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要交納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一件勞動爭議案件最少要交納520元的費用,數百元的費用對處于勞動爭議中的弱勢群體—普通勞動者來說,是個不小的負擔。而相對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用,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門檻顯然偏高。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用不超過50元。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兩部門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屬于國家審判機關,一切經費由財政撥款,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個由勞動關系三方代表組成的機構,在仲裁活動中,所有活動經費開支政府財政沒有任何補貼,全靠收取仲裁費解決,因此用收取仲裁費緩解辦案、取證、調查經費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選擇。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專家、學者、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勞動仲裁收費已經成為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一個障礙,勞動爭議案件的一方是屬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仲裁收費,不僅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使很多勞動者因為交不起勞動仲裁費而放棄維權。同時也會嚴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形象與社會公信力,對于緩解勞資矛盾、促進干群關系都是極為不利的。
2007年8月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時,對勞動爭議仲裁收費標準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只是規定:“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予交通、就餐等費用補助。”在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是以政府為主導化解爭議、維護社會穩定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建議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免費,但實行仲裁免費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辦案和日常經費應當由財政保障。9月28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根據常委委員的意見,法律委經研究,對草案作出修改,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