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仲裁體系中處于較為特殊的地位!吨俨梅ā返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勞動爭議之所以不適用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是由勞動爭議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一)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二)做為勞動者一方,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則,完成其所屬崗位或一定職務的工作,并按勞動合同取得報酬。
(三)勞動合同仲裁是由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發生后,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