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
1.申請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須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
4)提出撤回仲裁申請需當事人自愿。
2. 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是指當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當事人出現仲裁法規定的法定情形時,仲裁庭可以視為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從而終結對爭議案件審理的行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中途退庭的, 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