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1/3.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 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便于當事人挑選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