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析】本條是關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規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問題,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問題。一部法律通過以后,就產生了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生效、對什么人有效的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圍問題。法律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三個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法律時間效力又包括法律從何時起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無溯及力三個問題。關于生效日期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
(2)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時公布,根據我國憲法關于法律由公布的規定,則由發布主席令來確定。目前,一般都是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的當天發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江澤民發布主席令,公布了該法。
(3)規定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取決于另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時間,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當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尚未制定出來,所以《企業破產法(試行)》最終開始生效的時間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個月的1988年11月1日。
本法采取第一種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本法的實施日期,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產生法律效力。本法自頒布至施行間隔將近半年左右的時間。這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做好本法實施的準備工作:一是要認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種法規、規章、辦法、規定等,凡發現與本法規定相抵觸的,都要予以廢止或修改;二是本法規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規定進行具體化,有關部門應當抓緊制定有關配套規定;三是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對本法的學習宣傳工作等,為本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此外,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還涉及法律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適用于生效以前的行為,如果適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適用,就表明沒有溯及力。我國的法律,一般是沒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應當在法律條文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本法沒有關于溯及力問題的規定,這表明,本法沒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