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送達×勞人仲字[20 ]第號仲裁裁決書給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特此證明
二○ 年 月 日
《裁決書送達證明》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于證明當事人領取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文書出具給受理當事人起訴或撤銷申請、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
2.文書中應載明準確的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