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福利、培訓以及發生的爭議;
5、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
1、國家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
1、《中華人民共和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人事爭議:
1、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7〕71號);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辦理條件
1、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用人單位;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辦理程序
1、到局辦公室購買勞動合同(一式叁份)和勞動合同登記冊及花名冊;
2、送交仲裁科進行鑒證:原已注冊的用人單位只要交花名冊和勞動合同進行鑒證,未注冊的單位還要帶好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及相關資料原件、復印件。
3、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交納鑒證費。
所需資料
1、仲裁申請書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檔);
2、身份證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證明。
4、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證據復印件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錄、編號,并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