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錄與協議有別,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二、申請國家賠償,時效期為兩年
三、遭遇交通事故,可主張哪些賠償
四、形成扶養關系,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
五、未辦收養手續,贈與不受影響
六、申請勞動仲裁地,可考慮自身便利
七、不履行協議約定,應雙倍返還定金
調解問題
筆錄與協議有別,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李先生問:我的親戚因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后與糾紛另一方去到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F在發現調解筆錄上的情況與實施不完全相符,F請問調解筆錄與調解協議有何不同之處,調解協議具有何等的法律效力?
潘律師解答:人民調解是一種平等、自愿、無償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化解基層的矛盾糾紛。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本條內容以及雙方在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過程中所說的話共同組成調解筆錄。因此,調解筆錄盡管不屬于對雙方直接存在約束力的法律文書,但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證明雙方調解協議內容的一種證據。
此外,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是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賠償問題
申請國家賠償,時效期為兩年
劉先生問:我現在已退休,在1959年曾被錯判勞動教養一年,1985年取得執行機關的平反。請問現在我是否可以申請國家就此進行賠償?
潘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的時間是1995年1月1日,根據法不涉及既往的原則,1959年所發生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次,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劉先生所被采取勞動教養的時間是1959年,至今已有40余年,顯然已超過了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綜合以上,劉先生的這種情況已經不能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遭遇交通事故,可主張哪些賠償
廖先生問:5月8日,我妻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事故認定書確認對方負全責,F在她已經出院,我想知道能主張什么賠償項目。
黃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此外,受害人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撫養問題
形成扶養關系,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
王女士問:我2007年離婚,孩子隨我,前夫再婚后沒有生育,現想要回孩子攜帶扶養,請問今后孩子長大后要贍養繼母嗎?另外,前夫一直不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孩子生活費,有的已經超過兩年了,還能要求他支付欠付的生活費嗎?
黃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同時對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免除。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費給付的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具有人身屬性,只要雙方身份關系未消滅,權利人即可依據身份關系主張權利,你的孩子可以要求你的前夫支付尚欠的生活費。
存在撫養關系,繼父房產可繼承
蘇女士問:我母親再婚時我才12歲,現在繼父去世了,遺留有一套房子,我有繼承權嗎?
黃律師解答: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因此,只要你和繼父之間存在扶養關系,你對繼父遺留的房產就有繼承權。
未辦收養手續,贈與不受影響
覃女士問: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養母”將房子贈與“養女”并辦理了公證,內容是:“養母”將房子贈與“養女”。請問贈與關系有效嗎?
黃律師解答: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只要“養母”將房子贈與“養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也沒有特別約定以“收養關系有效”為贈與生效的條件,贈與關系就是有效的,不會因收養關系無效導致贈與關系無效。
申請勞動仲裁地,可考慮自身便利
蘇先生問:我在一注冊地在江西的建筑公司工作兩年多了,工作地一直在南寧,公司一直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F在公司無故辭退我,我想申請勞動仲裁,請問在哪里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呢?
黃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你可以根據有利于本人的便利條件、利于生效文書執行等因素綜合考慮管轄機構。
不履行協議約定,應雙倍返還定金
鄭先生問:我打算租賃經營一塊地,與出租人已達成協議并支付了數千元的定金,現出租人卻將地租給別人,我可以要求他雙倍返還定金嗎?
黃律師解答:當然可以。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