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面申請
根據本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仲裁,有利于明確表達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也便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在決定受理后,向被申請人轉達原告的仲裁請求及其依據,方便被申請人行使答辯的權利,有利于仲裁活動的進行。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根據本條規定,申請人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應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相應份數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即與仲裁申請書內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對于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那份仲裁申請書而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留一份為正本,送達被申請人的各份為副本。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申請,是重要的仲裁文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后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法律對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規范是必要的,這既有利于原告寫清楚事實根據與申請理由,也有利于送達被申請人,使其知曉仲裁事由,方便仲裁活動的正式展開。根據本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托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是律師的,只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于仲裁委員會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于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因此應當寫明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履行什么義務,以及通過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在記明仲裁請求的同時,應當記明提出仲裁請求的客觀基礎,以充分的事實、理由來支持仲裁請求,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于法有據,簡明概括。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有事實根據,而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根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等。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來源,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提供的是證人的,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以便于仲裁委員會及時核實和調查這些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證據,從而及時、公正地裁決。
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請書除上述內容以外,還要寫明選定的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申請仲裁的時間,并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全稱,并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此外,還應注明仲裁申請書副本的份數,以及提交證據的名稱、份數,并將其按編號順序附于仲裁申請書后。
(三)口頭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但是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該規定,申請仲裁有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方式,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即在通常情況下,原告申請仲裁都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以便申請人詳盡地表述訴訟請求,說明案件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也有利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只有在書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以口頭方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此處所說的“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一般是指申請人本人因文化水平低或法律知識欠缺而造成的自行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情形,在這兩種情形下,都可以進行口頭申請。以口頭的方式提起仲裁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筆錄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與書面仲裁申請具有同等效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既可以將抄錄的申請人口述筆錄送給被申請人,也可以將申請人口述的主要內容口頭告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