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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回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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