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劃分
深圳市勞動 仲裁委員會 | 負責特區內以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
羅湖、福田、南山、鹽田勞動仲裁委員會 | 除上述市級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外其他用人單位與其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
龍崗、寶安勞動仲裁委員會 | 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與其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光明新區內勞動爭議由光明新區仲裁派出庭管轄。) |
2、被申請人為非企業單位的,請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員出具介紹函到相關機構打印注冊登記資料。
二、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勞動仲裁案件受理條件
符合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符合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和相應證據材料齊備并符合本會要求。
注:我委將在收到相關證據材料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案件,我委將依法不予受理。
五、勞動仲裁代理人資格相關規定
根據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的要求,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被委托為代理人。詳情見立案大廳張貼的《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
另據深圳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實習律師參與辦理各類法律業務,必須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不得單獨辦案;律師助理只能輔助執業律師辦理法律業務,不得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六、溫馨提醒
調解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負擔。
為保證合法、有效、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請委托符合代理人資格的人員進行調解、仲裁。
申請仲裁時應明確相關請求,如確需變更請求的,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單項請求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將缺席裁決。
請自覺遵守仲裁紀律,干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將受到相應處罰。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司法程序中的一環。當事人如對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
決定、仲裁裁決書不服,可依法人民法院起訴。
8、如因生活困難等原因確需法律援助,請聯系深圳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相關地址及聯系電話詳見附件二。)
附件一、市區仲裁委員會地址及聯系方法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羅湖區紅桂路
電話:25942911、25985174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稅區派出庭
地址:福田保稅區桂花路一號保稅區管理局二樓
電話:83590155
羅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沿海北路2019號
電話:25438339
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辦公大樓21樓
電話:82918257
鹽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鹽田區行政服務中心信訪大廳104室
電話:25227650、25228430
南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深南大道12017號南山勞動大廈4樓
電話:2666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