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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及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社會保險,導致上訪或舉報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因職工繳費基數不實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管轄。
三、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單位全體職工出現間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發催繳通知書;在該通知書規定期限內,用人單位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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