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18人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期間與包工頭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工程完工后,包工頭李某卻拖欠他們的工資總計10余萬元,在多次討要無果的情況下,王某等人只好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該工程的發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仲裁委裁決,由發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等18人剩余工資104872元,包工頭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解析: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和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