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做好新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按企業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2.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原符合晚育條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各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以上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