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干部出售。軍隊轉業干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于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干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干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干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后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筑面積達到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后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于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干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干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干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