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補貼是為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南京租房補貼申請指南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學人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
2、畢業2年內在我市納稅的各類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就業且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在寧自主創業,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
3、在本市戶籍住房困難或非本市戶籍在西安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申請手續
1、大學生就業企業向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局受理申請并初審;
2、人社行政部門審核;
3、財政部門抽查后,將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勞動就業管理局設立的“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
4、勞動就業管理局撥付到大學生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為進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斷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完善網上辦事流程,提升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工作便捷性和規范性,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在寧就業創業,現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補貼條件
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學)畢業并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含取得在寧就業許可的港澳臺畢業生),在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并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過普通高考、統招專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統考方式進入就讀的學校。
2. 畢業兩年內在我市各類企業(含在寧部、省屬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參加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者形式參保除外)或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我市參加失業保險。
3. 在寧無自有住房(或與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碩士每人每月800元、學士(含高級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三、補貼申請
1. 申請人應自畢業證書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出住房租賃補貼申請。
2. 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實行網上申報(港、澳、臺人員向市人社部門書面申報)。申請人登錄“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www.njhrss.gov.cn/)-專題專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申報通道,通過“我的南京”手機APP掃描二維碼完成身份認證,在網上填報申請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機APP-智慧人社-租房補貼中完成租房補貼申請。
3. 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信息等申報內容,并清晰、完整上傳提交以下資料:
(1)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學歷、學位證書;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提交學歷、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海外留學人員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租房居住應與房屋產權人或房屋經營單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金發票,并注明月租金額、租房期限等規定內容。租房材料可選擇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金發票(二選一)。
(3)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提交省直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以上材料實現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的,將通過數據平臺獲取,無需申請人上傳。
4. 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通過的,續發期間無需再申請,符合補貼條件即按月補助、按季發放。
在續發期間,申請人就業、創業單位不變,但租房合同出現下列變動的,應及時通過原申報系統變更相關信息,并上傳提交相關變動的房屋租賃材料:
(1)租住房地址變更,新簽住房租賃合同的。
(2)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續簽租賃合同的。
5.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重新提出補貼申請:
(1)申請人勞動合同終止、解除。
(2)申請人創業實體依法破產、注銷。
(3)申請人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不通過,或在續發期間不符合補貼條件停發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請并通過審核,后期重新申請等同于材料變更,不再重復審核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材料。
四、受理與審核
1. 市人社部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受理工作,對填報內容和上傳提交資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市相關部門和區(園區)人社部門對上月新申請補貼和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申報平臺發布。
3. 市相關部門負責以下審核工作:
(1)市人社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每月初首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系統將審核數據派送至各審核部門,根據申請人就業單位納稅區劃(非企業性質單位按注冊登記區劃)分送各區人社部門核查。同時負責通過市人社信息系統核查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情況;如果在江蘇省社保中心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省市未聯網情況下,需核查在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情況,實現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的,數據可從系統直接調取。
(2)市稅務部門負責核查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的申請人就創業企業納稅所在區情況,提供申請人租房發票信息,于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
(3)市公安部門負責核查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戶籍,并將申請人戶籍按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分類,于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
(4)市房產部門負責核查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在寧房產交易備案情況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負責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
(5)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查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在寧房產登記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
(6)市大數據部門負責“我的南京”app申報平臺的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的對接,每月提供各部門匯集的真實有效的申報信息,確保申報系統正常運轉,根據需求及時做好功能優化。同時,根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和市房產部門提供的交易登記一體化平臺實現申請人房產交易備案、不動產登記結果的比對。
4. 區(園區)人社部門負責以下審核工作:
區(園區)人社部門負責核查市人社部門提供的本轄區新申請和擬續發補貼申請人上傳材料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人社部門。具體審核內容:
(1)查驗申請人初次申請時的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海外留學人員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留學認證書,核定是否符合補貼對象和申請年限。
(2)查驗房屋租金發票,核定補貼發放時間和補貼金額。
(3)查驗省直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4)審核續發是否符合條件。
上傳證書資料核驗依托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學位網)、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服務網。因上述網站相關信息更新不及時,或申請人上傳材料不清晰等原因無法準確判斷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審核期內提交相關原件材料或有效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復核;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作審核不通過處理。
5. 實現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的,將通過數據平臺獲取,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對審核結果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做好把關。同時,各審核部門需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數據對接及咨詢服務。
6. 市人社部門系統匯總各部門、各區(園區)審核結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時將上季度通過審核擬補貼的人員名單、補貼月份及補貼金額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反饋各區(園區)納入補貼發放范圍。
五、補貼發放
1. 住房租賃補貼自審核通過申請的當月計發,按月補助、按季發放。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領取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
2. 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公示通過后,各區(園區)應在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國家法定假日,發放可順延至下月)將上季度符合條件月份的補貼,發放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因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未能及時開通導致發放失敗的,發放時間可順延。
3. 租賃補貼由市、區(園區)共同承擔,其中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區由市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其他區(園區)由市財政承擔50%,區(園區)財政承擔50%。江北新區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4. 市、區(園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市財政部門按季將市級承擔的補貼資金預撥到區(園區),按年結算,各區(園區)應按時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六、其他要求
1. 加強住房租賃補貼的審核、監督,完善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審核工作中的問題。因數據平臺判斷錯誤、工作人員審核失誤、特殊原因不能到場面審等,需對補貼審核結果修改、補發、停發或追回處理的,相關部門應書面向市人社部門說明,經市人社部門同意后,做相應處理,并在補貼管理系統中記錄;因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注銷、凍結等原因導致補貼不能及時發放到位的,區(園區)人社部門可書面向市人社部門說明,經市人社部門同意后,可將補貼發放至申請人“我的南京”電子錢包賬戶;申請人公示通過后半年內不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區(園區)人社部門無法發放并協商無果的,區(園區)人社部門可書面向市人社部門說明,經市人社部門同意后,對已通過結果作不通過處理。
2. 住房租賃補貼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因不符合補貼條件,自愿放棄領取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的,應向發放區(園區)人社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或在申請平臺進行終止申請操作;不符合政策要求需退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的,按要求退回至發放區(園區)人社部門指定銀行賬號。
3. 各區(園區)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每季度對已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員上傳資料審核是否有誤、租房行為是否屬實、有無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等問題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享受資格,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對虛假冒領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的,一經發現,區(園區)人社部門須立即通知申領人如數退回,不按規定退回的,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4. 本辦法由市人社、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房產、大數據管理和稅務等部門及區(園區)人社部門根據承擔的工作職責和內容負責解釋。
5.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