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補貼是為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西安租房補貼申請指南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申請條件
3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畢業大學生或5年內全日制“雙一流”建設高校新畢業大學生可以申請西安大學生公租房
租金標準
過渡期內,租金標準執行廉租住房租金(建筑面積2.89元/平方米)。
辦理流程
1.登記報名。新畢業大學生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到大學生公租房項目現場或住房保障部門指定地點登記報名。
2.輪候配租。市保障中心根據新畢業大學生登記報名時間,分項目建立大學生公租房輪候庫,根據房源情況按輪候順序進行分配,并與大學生簽訂配租協議。
3.分配入住。大學生持配租協議到大學生公租房物業辦理手續并入住。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的《西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審核及分配暫行規定》正式印發并開始施行。
保障性租賃住房
主要供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暫行規定》中所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是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的租賃住房。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統籌和監督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發布等工作。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級住建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房屋分配、動態管理等工作。
保障性租賃住房這樣申請
想要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申請項目所在轄區范圍內無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實際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有住房;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及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當前已退出以上保障的。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人房屋情況查詢結果及在申請項目所在轄區內無自有住房承諾;申請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諾。
另外,保障性租賃住房需依項目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市住建局門戶網站“西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網上服務平臺”(目前正在建設中)選擇擬申請項目,填報申請人信息、上傳申請資料后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住建部門受理;區級住建部門受理后,核查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在接到補正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為放棄。同時區級住建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1個工作日。審核完成后應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保障性租賃住房這樣分配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達到分配條件后,項目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應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由市保障中心組織在“服務平臺”統一發布房源信息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項目位置、房源數量、租金標準、租賃對象以及申請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
面向本市公開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首次分配時,若符合資格的申請數量超過房源總數的,應當通過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若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數量未達到房源總數的,可以按照審批通過時間順序選房。區級住建部門應當對項目首次搖號、選房的全過程現場監督,確保按照選房順序依次選房。放棄選房的,應當按照選房順序遞補。首次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保障對象退出后的空置房源,應當按照“先到先租、隨到隨租”的原則,由申請人在“服務平臺”實時申請,按照審批通過時間直接選房。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的職工分配。面向本單位職工分配時,企事業單位應當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在申請中明確房源公告信息及分配范圍,并自行組織分配。面向本單位職工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企事業單位可向市保障中心申請重新發布房源信息公告,按照第八條規定面向本市公開分配,租金收益歸企事業單位所有。
另外,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配后,項目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進行網簽備案,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合同內容應當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交付條件、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區級住建部門負責每年對本區全部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的資格進行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保障,由出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清退房源。確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騰退房屋的,經承租人向區級住建部門申請,可以給予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收取,過渡期滿騰退住房。
需要提醒的是,申請人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或者存在擅自轉租、轉借、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相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區級住建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住房保障資格,由出租人清退房源,并計入保障性住房失信名單。申請人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