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法的適用條件當只涉及研究系統而不涉及系統內某些物體的力和運動時(即不考慮內力作用),可整體分析對象;當只涉及研究運動的全過程而不涉及研究某段運動時,可整體分析運動過程;當運用適用于系統的物理規律解題時,可整體分析對象和整體分析運動過程的初末態。
整體法是指對物理問題中的整個系統或整個過程進行分析、研究的方法。在力學中,就是把幾個物體視為一個整體,作為研究對象,受力分析時,只分析這一整體對象之外的物體對整體的作用力(外力),不考慮整體內部之間的相互作用力(內力)。 整體是以物體系統為研究對象,從整體或全過程去把握物理現象的本質和規律,是一種把具有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多個物體,多個狀態,或者多個物理變化過程組合作為一個融洽加以研究的思維形式。整體思維是一種綜合思維,也可以說是一種綜合思維,也是多種思維的高度綜合,層次深、理論性強、運用價值高。因此在物理研究與學習中善于運用整體研究分析、處理和解決問題,一方面表現為知識的綜合貫通,另一方面表現為思維的有機組合。靈活運用整體思維可以產生不同凡響的效果,顯現“變”的魅力,把物理問題變繁為簡、變難為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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