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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家級繼續教育
基地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方案,進一步做好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工作,規范和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補助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基地),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確定的,承擔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業務,面向專業技術人才開展補充更新知識、拓展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等培養培訓工作的機構,是國家培養培訓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干專業技術人才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繼續教育基地所給予的一次性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
第四條 補助經費堅持“統一管理、厲行節約、?顚S、注重績效”的原則。
統一管理是指補助經費應當由繼續教育基地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厲行節約是指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支出預算,避免經費使用的隨意性和浪費行為。
專款專用是指嚴格控制補助經費使用范圍,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機制。
注重績效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工作需要,強化經費使用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是補助經費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二)參與繼續教育基地的確定;
(三)及時批復下達補助經費;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是繼續教育基地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繼續教育基地的總體規劃,協調和指導繼續教育基地的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的規劃、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確定、調整和撤銷繼續教育基地;
(三)組織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之間的學習交流;
(四)監督指導繼續教育基地的專項培訓業務管理;
(五)協助財政部做好補助經費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有關中央單位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單位補助經費的撥付和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補助經費管理具體辦法;
(二)及時向繼續教育基地撥付補助經費;
(三)對本地區、本單位繼續教育基地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中央單位人事部門協助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做好本地區、本單位補助經費相關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繼續教育基地的遴選、申報工作;
(二)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繼續教育基地的培訓業務指導;
(三)協助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對補助經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按規定設立繼續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機構,是補助經費的具體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控機制,制定本單位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單位財務和人事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提高補助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在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期間,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中央財政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繼續教育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根據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和教學培訓的實際情況,按照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分年度、有計劃地使用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補助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學培訓及輔助場所設施設備的購置和運行維護支出,包括教學培訓設備、網絡教學平臺以及培訓管理軟件等;
(二)教學培訓課程開發和制作支出,包括資料費、外文資料翻譯費、培訓需求調研費、專家咨詢費、專用培訓教材以及課件開發、制作費用等;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相關專題研究;
(四)專家授課勞務費、差旅費以及食宿費;
(五)根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繼續教育的需要,開展必要的師資培訓、交流學習等支出;
(六)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上述支出范圍中有制度規定支出標準的,包括差旅費、食宿費、培訓費、會議費、勞務費等,中央單位應當執行財政部確定的相關標準;地方單位應當執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的相關標準。
尚未制定支出標準的,應當本著厲行節約、經濟適用的原則,嚴格控制支出。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嚴格控制設施設備購置。確需購置培訓所需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補助經費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建設性質(包括維修改造)支出;
(二)工資福利性支出;
(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等支出;
(四)其他與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支出責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基地申報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任務,結合資金安排情況,編制預算績效計劃,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作為繼續教育基地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建立績效運行監督機制,當績效運行情況與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預期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在每年預算執行結束后,及時對預算資金的產出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措施,穩步推進評價結果公開,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績效問責的重要依據。項目實施完成后,繼續教育基地應當對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總體績效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財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確保補助經費撥付及時、使用合理、管理高效。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基地在補助經費使用期間,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經費使用情況報送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
地方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經費使用情況分別上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有關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經費使用情況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匯總后,于下年1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直接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在補助經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有關中央單位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助經費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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