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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輪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發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履職行為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各區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置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單位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及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指標配置;
(三)中簽后獲得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七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三)在本市新注冊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注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國稅、地稅、質監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本市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核、復核、指標等數據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運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應配合指標管理機構做好復核工作,并于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兩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通過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指標配置。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配置指標當月26日組織指標配置,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配置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布,F場配置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根據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階梯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累計參加搖號7次至12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13次至1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以此類推。
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C5)的申請人,累計參加搖號6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累計參加搖號7次至12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累計參加搖號13次至1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4倍,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未中簽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未中簽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個人未中簽的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在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將自動延長6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指標配置。
申請人主動取消配置指標申請的,其有效編碼從指標配置數據中刪除。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更新指標的,可以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更新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完成申請并獲得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個人已死亡或者單位已注銷的,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更新指標后,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第二十條 個人自動放棄的配置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納入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中重新配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取得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
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信息錄入到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條件,需符合本細則第七、八、九條的規定。企業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當年申請編碼總數不超過5個。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新能源小客車后,可以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申請更新指標條件需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個人不可同時申請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和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申請或者偽造、涂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公布指標作廢、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涉嫌發布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標等相關信息,由指標管理機構對相關行為人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賬戶暫停三個月開展調查。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繼承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
已取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個人死亡或者單位注銷的,指標確認通知書無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后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四條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京交發〔2010〕3號)、《<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京交發〔2011〕5號)、《<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京交發〔2013〕1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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