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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F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醫師資格考試是我國醫師準入的主要方式。根據《執業醫師法》,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原衛生部于1999年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對醫師資格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及處罰作出了規定。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一些新的考試違紀違規行為陸續出現,亟需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等做進一步規定。在廣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家衛生計生委制訂了本《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和附則,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規定》的適用對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職責。
(二)明確了對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考試違紀違規情節的輕重,對考生分別作出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的處理。對于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醫師等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處理也進行了規定。
(三)規定了對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要求,明確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或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或考試工作單位(崗位)。
(四)規范了對各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五)明確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規定》中的有關用語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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