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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農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學生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學校是被申訴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
第五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和作出處理結論等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實行回避制度,委員由學校辦公室、紀委辦、監察處、黨委宣傳部、校團委、發展規劃處、保衛處等部門和相關學院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事務顧問等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團委,負責受理并審查學生申訴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學生的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查;
(三)對學生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四)代表學校接受湖北省教育廳質詢。
第三章 申訴提出與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超過申訴期限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的范圍為:
(一)申訴人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程序不符規定的;
(三)申訴人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申訴人認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裁量不當的。
第十一條 書面申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學號、學院、班級、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項、理由、要求并附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證人材料;
(三)提出申訴日期,申訴人簽名。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范圍的,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
第四章 申訴復查與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四條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學生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在充分查證的基礎上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學生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召集聽證會。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會議的,會議可以正常召開,申訴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五條 召開聽證會的相關規定:
(一)聽證會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方可召開。
(三)聽證會應保證各方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申辯權。
(四)聽證會流程:
1.主持人宣布案由;
2.作出處理或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等進行申辯,并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與會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質詢;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五)各方當事人、會議記錄人當場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的方式,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會議決議事項應付表決,應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且應獲得實際到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 申訴復查結論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告知申訴人和原決定作出機構。
(一)原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九條 在未作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條 在申訴和處理期間,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繼續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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