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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福建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教學〔2019〕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以下統稱高校)招收的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集體辦幼兒園和接受分級收費管理的普惠制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社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平相結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統一認定標準和尺度,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定量評價,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體現學生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禁止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成立以教育、財政、人社、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調小組,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市教育局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全面指導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推進,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各級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審核并匯總上報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行政區劃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認定、公示、建檔以及信息報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第八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在認定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成員應包括班主任、學生代表等。
第九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類型、依據和等級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類型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持扶貧部門發放的《扶貧手冊》,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是低保對象,持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養人員)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三)孤兒: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四)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殘聯部門認定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傷殘的軍人、公安民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家庭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管理部門認定,持有相應證件,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可享受教育優待對象的家庭子女。
(六)優撫對象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法定監護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七)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殘聯部門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法定監護人因公犧牲或因見義勇為犧牲,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其可享受教育優待資助的子女(學生);或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各種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七)類等人群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 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 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二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困難2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六)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學生。
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對認定、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審認定、學校調查認定。
(一)信息比對認定。通過“福建省建檔立卡等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福建省比對系統’)、“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國系統’)以及“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國技校系統’),將本校在校學生學籍信息與系統基礎數據進行線上比對認定。
(二)量化評估認定。通過“福建省精準資助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福建助學APP’)進行量化評估認定。量化認定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學校評審認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學生申請、資料審核、民主評議等必要的程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評審認定。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學校調查認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及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核查,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認定。調查認定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
第十四條 具體運用
高等教育階段以“量化評估認定”和“信息比對認定”為主,以“學校評審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輔。高中階段以“信息比對認定”為主,以“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審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輔。義務教育階段以“信息比對認定”為主。學前教育階段以“信息比對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主。鼓勵有條件區、學校運用“量化評估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一)至(四)類的廈門市戶籍學生,主要通過“福建省比對系統”進行比對確認;福建。ê瑥B門市)外戶籍學生,通過“全國系統”及“全國技校系統”進行比對確認。對于持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但相應比對平臺電子信息檔案缺失的認定對象,由學校綜合應用相關認定方式予以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五)至(六)類的廈門市戶籍學生,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認定并提供信息;福建。ê瑥B門市)外戶籍學生,學生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予以認定。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合適途徑和方式,提前告知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國家資助政策內容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高等教育階段等采用“福建助學APP”系統進行線上量化認定的學校,由學生直接登錄“福建助學APP”進行認定申請。高中階段(含技工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見附件),并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的認定申請或相關部門提供信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精準認定并按規定劃分資助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認定結果名單、公示情況、學生申請認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規范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使用“福建助學APP”系統認定的學校,可定期導出系統數據并保存電子檔案備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報送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要按照職責確保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制,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確保學生資助信息不泄露。如發現有關部門或學校因操作不當導致學生個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各學段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各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予以繼續資助或調整資助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及時對申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資助等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區各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并報市學生資助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局、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關文件中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資格)認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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