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學院教務管理系統入口:http://jiaowu.pdsu.edu.cn/home.aspx
1.負責制定學校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督促、檢查各教學單位貫徹落實。
2.負責組織落實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的制定與修訂工作。
3.負責普通本(專)科生的教學管理工作。
4.負責實踐教學管理及實踐基地建設工作。
5.負責制定專業、課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6.負責教材建設與教材管理。
7.做好各級各類教學項目的管理,組織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8.負責普通本(專)科學生的成績、學籍、學位管理工作。
9.負責校內外各級各類考試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10.負責語委、藝術教育工作。
11.負責做好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身心全面健康發展,規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平頂山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學生(包括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條 我校對學生違紀處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學校尊重并保障學生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二章 分 則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三)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免于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學生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行政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存在其他侵犯他人權利行為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等規定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組織、利用、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內組織宗教活動或傳教,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參與非法經商、非法集資或誘導他人參與非法經商、非法集資,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經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二)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五條 以竊取、偷窺、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十六條 造謠、誣陷、威逼、恐嚇、誹謗、侮辱、謾罵或威脅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通過語言、文字、影像、圖片、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騷擾,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內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搶奪、勒索、偷盜、詐騙、冒領、侵占公私財物者,除退還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作案行為但尚未造成經濟損失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6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600?1000元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脅迫、威逼、詐騙、結伙作案為首等情節者加重一級處分;
(六)在校期間作案兩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肇事、鼓動、策劃、糾集、參與打架、作偽證、提供兇器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1.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動手打人未致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傷者,給予記過處分以上;
4.動手打人致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動手打人致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鼓動、策劃、糾集打架者:
1.鼓動、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鼓動、策劃他人打架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毆打他人或互毆者:
1.未致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受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打人者,視后果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勾結校外人員毆打校內人員者,參照以上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作偽證者:
1.目擊事件過程卻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或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參與打架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級處分。
(六)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校期間違反本條兩次以上,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因打架斗毆致傷他人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認錯態度不好,拒不支付經濟損失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九)酗酒肇事者,參照有關條例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用麻將、撲克或其他方式進行聚眾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多次賭博或變相賭博屢教不改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賭博或變相賭博提供賭場、賭具但未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觸犯國家法規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原價賠償外,視損壞程度和情節予以罰款,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害他人財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害校園建筑物、設置物、草皮等綠化植被、公用設施及公共設施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故意損害具有紀念意義的校園建筑物、標志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害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害圖書、圖書館、教室和宿舍設施、教學儀器或設備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損壞消防設施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留宿異性或者到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寢室內飼養或容留動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私拉電線、使用違章電器,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私拉電線、使用違章電器、在宿舍內做飯、點蠟燭、燃燒物品導致火災險情者,給予記過處分,導致火災造成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擾亂宿舍區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作息制度,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高空拋物或引發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或強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對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品行不端,有下列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學生補助、貸學金、助學貸款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和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冒領、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通知單據、郵件等的,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酗酒者,給予批評教育;酒后滋事者按照所涉及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五)亂涂亂畫、亂貼、亂掛、亂潑、亂倒,故意破壞學校環境衛生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精神類藥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一經查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其他違反公民道德行為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違反考核違紀,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在學籍處理時,按“0”分計入,并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擾亂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或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或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核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按“0”分計入學籍。并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傳接與試題有關的資料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計兩次考試作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術道德
違反學術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發表的論文、研究成果或者用于申請學位的學術論文違背學術道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購買或者出售學位論文的;
2.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
3.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
4.學位論文中有抄襲、篡改、剽竊或者偽造等作假情形的。
(二)有篡改學業成績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等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考勤紀律,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以下學時者,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10-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16-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21-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31-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擅自缺席實習、實驗、設計(論文)、軍訓和學校規定的必須參加的活動,一天以6學時計。
第二十九條 使用計算機網絡,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于網絡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制作、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引發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竊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這些數據、應用程序丟失或者損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含有淫穢、教唆違法犯罪、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試作弊方法內容等不當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組織的賬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有其他違反國家、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化學危險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或經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從事違法、違規和違紀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其組織者、策劃者從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制作或傳播未獲出版許可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冒用學;蛐葐挝坏拿x從事各類活動,侵害學校利益,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非法取得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個人檔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轉借、轉讓、使用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個人檔案,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者;
(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三)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協助組織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誘騙導致違紀且認錯態度較好者;
(五)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后果等可從輕處分者。
第三十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故意隱瞞,拒不承認,無理狡辯或認錯態度不好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造成調查困難者;
(四)在校外違紀或勾結校外人員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五)在校期間曾受處分,再次違紀應受處分者;
(六)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違紀群體為首者;
(九)因違紀行為造成損失,應予賠償拒不賠償者;
(十)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后果應從重處分者。
第三十八條 凡受到紀律處分者,紀律處分期間一律取消獎學金和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受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紀律處分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處處分;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經教育不改或者在處分期間又違紀者,結合違紀情況,重新從重處分。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從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
在察看期間表現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間有突出表現的,可申請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因違法、違規、違紀應當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畢業班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四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必須依據有效證據,證據的收集及資料的整理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完成。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形成事實的有關物證;
(二)證人簽名的證言;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檢舉材料;
(四)有關單位移送綜合材料;
(五)違紀學生簽名的事件經過說明或檢查書;
(六)司法機關的裁定書、判決書、法醫鑒定書等;
(七)考場記錄單;
(八)其他能夠作為有效證據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處分審批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學生違紀后,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調查、研究,提出初步處分意見,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證材料,報送學生處或教務處復核并研究同意,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報主管校長批準,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對跨學院違紀學生的處理,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學院組織調查、取證后提出處理意見,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由主管校長審批,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學院處理學生違紀事件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有權提出異議,并責成學院復議,或由學校直接按規定處理。學院應認真執行學校的決定;
(四)違紀學生由所在學院負責教育并監督改正;
(五)違紀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或教務處起草,主管校領導簽發,校長辦公室印發,視情況及時公布,并由所在學院通知學生或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公布范圍;
(六)違紀學生是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由各學院負責將情況報告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校團委。
第四十二條 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紀律處分者,由所在學院負責提供以下材料并報有關部門審批(按期解除只需提交前三項材料):
(一)學生個人申請;
(二)班級民主評議原始材料及評議結果;
(三)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報告;
(四)獲獎證書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五)重大立功表現或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具體事實材料和有關部門的鑒定;
第四十三條 解除處分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一)受處分者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視其受處分原因分別送學生處或教務處研究同意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二)按期正常解除紀律處分申請應在處分到期后提出;提前解除紀律處分應在處分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紀律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或教務處起草,主管校長簽發,校長辦公室印發。
第四十四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的決定及相關查證材料由學生所在學院建檔,并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學生所在學院可將其處分決定通知家長,以期共同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不給予學歷證明,只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公布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口所在地。逾期不辦者,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學院在對學生提出處分意見前,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由學院送達本人,由學生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送達工作人員記錄在案;若因學生離校等客觀情況不能當面送達本人的,可將學校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公示欄等以公告方式送達,情況記錄在案;處分決定無本人簽字,同樣有效。
第四十七條 學院將學校處分決定送達或告知學生本人或父母親友及其他代理人時,同時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生的申訴,按照相關辦法進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本辦法未列舉違紀行為,比照類似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學習學生。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頂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平學院行,〔2005〕37號)自行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時間:2024-06-12 17:0:18吉林省普通話考試報
時間:2024-06-12 17:0:33高考成績一樣怎么排名
時間:2024-06-07 17:0:09高校專項報名流程及
時間:2024-06-07 1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