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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藥科大學本?茖W生學籍管理規定
(藥大教【2019】18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中國藥科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應樹立,認真學習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積極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提升公民素養與綜合素質。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先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十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患有身心疾病,暫不適宜在校學習且一年內能治愈的;
(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三)學校認可的其他應當保留入學資格的情形。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參軍入伍除外。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之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已報到學生在學校復查后需保留入學資格的,應在接到學校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履行離校相關手續。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程序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每學期開學時,所有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報到,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后,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屬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在開學后十個工作日內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按時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憑有關證明可以暫緩注冊,待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程序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學習年限
第九條本科標準學制年限為四年(臨床藥學專業為五年,工商管理二學位專業為二年),?疲ǜ呗殻槿。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所在專業標準學制加二年;申請休學創業的學生,其創業休學期超過二年(不含二年)的,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延長至所在專業標準學制加三年。學生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學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程并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
第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其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章課程修讀
第十一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必修課是根據本專業培養目標需要,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是擴大學生知識面、加強素質教育、增強專業對社會的適應性,學生根據本人志趣、愛好選讀的課程。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根據專業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和學校規定的選課程序按時選課。學生按規定手續選修的課程,應當按時上課并參加考核。學生未辦理選課手續的,其課程的學習過程和學業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三條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申請修讀非主修第二專業的課程,具體辦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學生跨校學習的課程,或者學習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其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具體辦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當學期每門課程考核總評成績均在80分以上的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下學期某些理論課程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的,可申請課程免聽,即可不參與隨堂聽課,但必須參加課程期末考核,其過程性考核成績按期末考核成績記載,最終考核總評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學分。申請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提出課程免聽申請,由所在院、部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每學期免聽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體育課、思政類課程、軍訓及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環節不得申請免聽。
第五章成績記載與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己顺煽兗叭〉玫膶W分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荚囌n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課程可以按五級制評定成績。
百分制與五級制換算標準: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級制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第十七條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實習、實訓等實踐教學環節和選修課可以按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八條采用累計完成的學分及學分績點的辦法評定學生學習的質量。績點系數的計算標準如下: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績點系數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 |
五級制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系數 | 4 | 3 | 2 | 1 | 0 |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系數?
學期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系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相應的績點系數)÷∑所修課程的學分數
第十九條補考
(一)必修課程考核總評成績評定不及格的學生,參加該學期的補考,補考只安排一次;
(二)補考安排在下一個學期開學前完成,具體補考日程由教務處排定,各院、部通知相關教研室(系)及學生;
(三)補考及格取得相應的學分,補考成績如實記載,標注“補考”,績點按1.0計算;
(四)其他具體事宜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重修
(一)學生修讀必修課程經補考仍未通過的,按學校規定辦理重修手續;學生應主動了解咨詢重修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重修報名繳費手續;
(二)重修時間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相對應的學期進行;
(三)重修不單獨安排考核;
(四)重修課程考核通過,成績以實際成績記載,標注“重修”。重修課程不及格者,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繼續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
(五)學生可以重修一次已及格的課程,成績以最后一次成績記載;
(六)其他具體事宜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學校出具的成績單上,對每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排名專業前10%(含10%)者,予以標注。
第二十四條凡缺考(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者,該課程考核總評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缺考、違紀或作弊,不準補考,一律重修。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學生,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批準,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一切教學活動。學生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學生課堂教學、實習、實訓、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無故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具體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學生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課程的期末考核和補考,該課程期末考核總評成績以“0分”記,并標注為“缺考”: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學期內,無故缺交作業、缺做實驗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采取隨機抽查方式考勤的課程,凡抽查發現曠課累計達三次及以上者;
(四)課程平時總成績(過程性考核總成績)為零分者;
(五)其他學校認為不得參加課程期末考核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必修課程考核的,必須辦理緩考手續。申請緩考獲得批準的學生同補考學生一起參加考核,成績以實際成績記載。申請緩考未獲批準的學生必須參加期末考核,如不參加考核,成績一律以“缺考”記載。緩考手續的辦理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按學科大類招生的學生應在大類內確定專業,具體工作由所在學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轉專業的遴選條件、工作程序按照學校轉專業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學生,不得轉專業。具體按照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出
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核,擬轉入學校及所在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轉入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同意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由本校擬轉入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招生工作委員會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經批準轉入的學生,其相關信息由學校在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報江蘇省教育廳辦理轉學批準確認手續。
(三)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七章學業預警與提前修讀
第三十三條學校成立中國藥科大學學業指導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學業支持中心,為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指導和支持。學校對學生的學習問題和學業困難進行學業預警。學業預警根據不同情形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退學警示:
(一)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5學分,給予黃色預警;
(二)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10學分,給予橙色預警;
(三)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15學分,給予紅色預警;
(四)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20學分,給予退學警示。
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每學期開展一次,退學警示每學年開展一次。學業預警具體程序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給予退學警示的學生原則上應當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學生按新所在班級的教學計劃修讀,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予以免修。學費按新所在年級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如學生申請,經家長簽字同意和學校批準,可以繼續跟隨原班學習。
第三十五條學生第二次出現退學警示且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25學分的,可視情況給予一次緩退試讀的機會。學生申請緩退試讀的,應在學校發布學業預警通知后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且學生家長到校確認,經學院審核同意、學校批準后方可緩退試讀。學生緩退試讀期為一年,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已修必修課程均為“優秀(90分及以上)”,其他課程及格的,如本人申請,可提前修讀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高年級課程。
第八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教學時間1/3者;
(二)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教學時間1/3者;?(三)應征入伍者;
(四)停學創業者;
(五)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八條學生辦理休學手續,應由本人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明,填寫相關表格。凡因傷、病休學者須附學校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由校醫務室核準。
第三十九條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創業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學生休學期間不得參加學校任何教學活動。
第四十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一條休學獲批準的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辦理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學生的一切活動與學校無關。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休學的學生應當于開學前向教務處遞交復學申請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相關表格,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還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本校醫務室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大類)的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大類)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我校的相近專業(大類)學習;?
(四)休學學生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參加學校任何教學活動;
(五)學生休學期間,被取消學籍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不再具有復學資格。
第九章退學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退學:
(一)學生成績未達學校要求,第二次出現退學警示且未獲緩退試讀的,或緩退試讀期滿必修課程未獲學分累計仍大于等于20學分的;
(二)不論何種原因,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必須退學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四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遞交書面申請,申請由本人及家長簽字,填寫相關表格,并附有關證明材料,交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四十五條因第四十三條第(一)至第(七)項原因應予退學的,學生所在學院應書面告知學生學校擬對其作出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書面記錄。再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建議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校務會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需學生本人或家長簽收);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省級以上報刊)等公告方式告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于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學生應在退學申請獲學校批準或者退學決定書送達后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撫養人領回。
第四十七條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八條 具有學籍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考核及格并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及總學分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考核及格并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及總學分數,可申請提前畢業。準予提前畢業的學生可按當年應屆畢業生辦理證書及畢業離校手續,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后不具有本校學籍。
第五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辦理離校手續。結業后可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向學校申請重修課程或實踐環節,如考核合格取得所缺學分,達到畢業要求,學?蓳Q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向學校申請補授學士學位。對合格后換發、補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十一章學士學位
第五十一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定,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具體程序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證書的;
(二)經認定為作弊、畢業論文存在抄襲等學術不誠信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1.80的;
(四)在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未達到425分且未通過中國藥科大學英語水平考試的(托福、雅思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要求者除外);
(五)英語專業未通過專業四級考試的;
(六)其他情形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十二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三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學校進行審查修改,并將相關材料提交省教育廳審批。
第五十四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五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修讀非主修第二專業并達到該專業學位授予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雙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中國藥科大學本?茖W生學籍管理規定》(藥大教【2017】134號)同時廢止。留學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研究處理。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時間:2024-06-12 17:0:18吉林省普通話考試報
時間:2024-06-12 17:0:33高考成績一樣怎么排名
時間:2024-06-07 17:0:09高校專項報名流程及
時間:2024-06-07 1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