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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勵試行條例
教材圖字[1987]0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材既是教學經驗的總結,又是科學著作;既是進行教學的基本工具,也是廣大科技人員和職工提高科學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為了鼓勵教師及其科技人員編寫教材的積極性,促進高等學校的教材建設,以利于教學質量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的有書號的大學本科、?萍把芯可褂玫母鞣N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學參考書、實驗教材、實習指導書、習題集等)。屬于上述范圍的教材,必須經過二屆以上(含二屆)的學生使用。
第三條 外籍和旅居國外的華僑專家、學者編著為我國高等學校使用的,并在我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可依照本條例規定申報評獎。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優秀教材的評獎工作,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指導下進行。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國優秀教材的評獎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負責對口專業優秀教材的評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進行本地區或所屬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的評獎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本校教師編寫的教材的評獎工作。
第五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生產部門和出版部門的專家、學者組成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委員會,負責全國優秀教材獎的評獎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和原則自行制定對口專業的優秀教材的評獎辦法并組織評獎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和原則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學校的優秀教材的評獎辦法并組織評獎工作。
第八條 各高等學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評獎辦法,并組織評獎工作。
第三章 全國優秀教材獎的評獎條件
第九條 全國優秀教材獎從符合下列條件的教材中,擇優評出: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努力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闡述本門學科的基本規律。
(二)具有與本門學科發展相適應的科學水平,有較強的理論性和系統性,能夠正確地闡述本門學科的科學理論和概念,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
(三)符合本門課程在教學計劃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當,取材合適,內容的闡述循序漸進、富有啟發性,便于自學,使學生能夠掌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準確、流暢,符合規范化要求;插圖正確,文圖配合恰當。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秀教材,可獲得特別獎。
(一)總結和反映編者長期積累的豐富經驗,教學適用性強,為多數學校選用,教學效果顯著,在人才的培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內容和體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經過教學實踐證明有明顯效果的教材。
(三)認真總結本人或所在單位獲得的重要科學研究成果,按照教學的規律,加以總結和反映,使科學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國內外本門學科已有的科學成果和資料,加以系統化,首先形成本門學科較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國文化遺產方面有顯著成果和創見的教材。
第十一條 對于不同專業、不同課程、不同類型的教材,在質量標準的掌握上,應該按其性質有所側重。
第四章 全國優秀教材獎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二條 全國優秀教材獎由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申報,一般在各部委和地方評出的優秀教材中擇優推薦。
第十三條 申報全國優秀教材獎必須填寫申報表(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定)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部委和地方擇優推薦申報的教材,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通告全國高等學校,學校組織本校有關教師評議。評議結果由所在學校匯總審核后報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委員會。
第十五條 經過評議匯總初選出的教材,委托各有關方面專家學者進行復審和評審。
第十六條 經過復審和評審的教材,由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委員會協商和無記名投標評出全國優秀教材。
第十七條 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并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授獎。
第五章 全國優秀教材的獎勵
第十八條 全國優秀教材的獎勵,采用榮譽和物質獎相結合的方式。
獎勵共分二等:
全國優秀教材特等獎 榮譽證書及獎金 二千元
全國優秀教材獎 榮譽證書及獎金 一千元
第十九條 獲獎優秀教材的責任編輯及其他有關人員,由所在出版單位根據其在本書編輯出版工作中的貢獻,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全國優秀教材獎的評獎工作每四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一條 優秀教材評獎工作所需獎金,審查費以及其他費用,均由各組織評獎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榮譽獎和獎金,歸編著教材的個人或集體所得,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條 申報及評獎工作必須采取嚴肅認真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凡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風,經調查核實后,立即取消評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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