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師范學院教務管理系統:http://jwc.zknu.edu.cn/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嚴肅考風考紀,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及《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普通全日制學生的所有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監考教師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將書包、資料、手機或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帶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帶空白答題紙或草稿紙者;
4.未經允許使用計算器者;
5.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6.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8.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該門課程成績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2.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而未予拒絕者;
3.因第三條1-8款中任一種行為而無視警告的;
4.考場上將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工具處于開機狀態者;
5.傳遞、接收紙條或試卷,在傳接過程中即被發現的雙方;
6.考試中夾帶,但尚未偷看者;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該門課程成績無效,給予記過處分,并將處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1.考試中夾帶,且有偷看行為者;
2.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3.考試中傳遞、接收紙條或試卷的雙方;
4.考試時偷看他人答卷者;
5.考試時為他人提供答案者;
6.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存儲功能計算器作弊者;
7.在答卷上填寫他人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8.使用通訊工具作弊者;
9.帶走或毀試卷者;
10、考試前后糾纏教師,以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教師提供有關考試信息、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并由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將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1.組織作弊者;
2.偷盜試卷者;
3.請他人代考者;
4.代他人考試者;
第七條構成違紀或作弊行為且態度惡劣者,加重一級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處理程序
第八條考試違紀、作弊的確認程序
1.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以監考人員的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違紀、作弊當事人的姓名、學號及主要情節,并將相關書面材料在該門課程考試結束后及時交到學生所在系。
2.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當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
3.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由各系負責核實,系主管領導簽字,報教務處處理。
第九條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
1.凡有第四、第五條情況者,由各系上報,經教務處審核并簽署處理意見后,交學生管理部門予以公布并記檔。
2.凡有第六條情況者,由各系上報,經教務處審核并簽署處理意見后,交學生管理部門予以公布并記檔,若達到開除學籍處分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時間:2024-06-12 17:0:18吉林省普通話考試報
時間:2024-06-12 17:0:33高考成績一樣怎么排名
時間:2024-06-07 17:0:09高校專項報名流程及
時間:2024-06-07 1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