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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考核方式
成績考核的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由教務處根據教學計劃確定。
1、考試一般以閉卷、筆試為主。根據課程的不同性質,也可以采用口試,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谠囌n程考試應由兩名教師主持,并要求做好口試錄音工作。個別課程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也可以采用開卷形式。
2、考試課程主要由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及部分重點課程構成,實行各專業各年級考試門次不少于3門的原則。部分專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考試課程門次的必須先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后方可調整。
3、考查主要通過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小測驗、小論文(設計)等平時考核的方式進行,亦可進行開、閉卷考試等。小測驗不得事先通知學生準備,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教師對學生的課外作業、實驗報告等要認真批閱,必要時可對部分學生進行質疑,以判定學生獨立完成的程度和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
4、專題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等綜合性較強的實踐環節,可采用評閱、答辯等方式進行考核。
5、實習成績,一般根據勞動態度、實際操作、報告、總結、考試等進行綜合考核。
第十七條 成績評定
1、學生課程的學期綜合測評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構成,其所占比例分別為20%、20%和60%。
2、統考課程的試卷,提倡采用按題分工負責的方式進行流水閱卷。教師在評閱試卷時必須嚴格掌握評分標準。
3、補考成績達到或超過60分只記“及格”;成績在60分以下,記實際分數。緩考成績記實際分數。
4、無論筆試還是口試,分數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任意更改。學生如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教務處向任課教師反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找教師爭分,否則,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不能參加正常的補考。教師不得私自給學生加分,否則,一經認定,按教學事故處理,扣發該教師本班本學期的全部課酬。
5、教師在閱卷中發現有異常時,應及時向教務處匯報,并認真進行核查,作出處理。
6、教師應在課程考試后三日內,將學生該課程的學期成績填入“蘭州商學院長青學院學生成績登記表”(表一),一式三份,簽名后,報送教務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送達,須向教務處說明原因,但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名單,必須按期送達。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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