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是什麼及有什么作用?這么說吧,它就像身份證,一人一號,終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錯了,將來入學會很麻煩的。對于家長來說,在學籍全國統一管理并和戶籍脫鉤后,過去在學籍流動時的一些費用就免掉了;過去很麻煩的轉學,將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辦理。那么四川中小學生學籍怎么查詢呢?學籍號如何查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四川學籍查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四川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網址如下:http://zxxs.scedu.ne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主管責任人,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應有分管校領導及職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學籍管理員,規模較大學校可設多名學籍管理員分別管理。
第二章 學制
第四條 我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小學學制為6年,初中學制為3年。分別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和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我省高中階段學制原則上為3年。分別為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入學。學校各年級統一以入學年份命名。如2016年入學的,應寫為2016級。
第五條 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各地可根據實際,在條件具備的學校適當開展學制改革實驗。
第三章 入學
第六條 我省中小學各學段招生實行計劃管理。中小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錄取學生。
普通高中實行屬地招生原則,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公辦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應當嚴格按照省教育廳下達的公辦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計劃招生,未經省教育廳批準,學校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
第七條 我省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按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當地縣(市、區)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九條 保障所有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也可到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第十條 中小學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的,須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未辦理延期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須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學校發放給本人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又未辦理延期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的,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經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第四章 學籍建立
第十三條 新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網”)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如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變更學籍信息。
第十六條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殘疾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格式采集。
第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通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從初中畢業學校調取學籍檔案。同時,組織學生完整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情況登記表》(附件2),編制《四川省中小學生 級學生花名冊》(附件3),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四川省中小學生 級學生花名冊》上報所屬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于9月30日前對學校上報的《四川省中小學生 級學生花名冊》進行審核、確認,按省教育廳規定的編號規則(附件1)編制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
第十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更新確認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審核、確認,每學期末向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呈報。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原學校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共同加強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要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到校上課,嚴禁出現輟學現象。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殘疾學生外原則上不允許留級和跳級。
普通高中學生一般不予留級和跳級。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跟班學習的,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留級或跳級申請,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留級跳級申請表》(附件4),經學校同意,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留級或跳級。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將普通高中學生留級前的考籍號注銷,并按規定為其重新編制考籍號。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五條 我省中小學生一般不予休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休學的,需學校同意,并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5),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并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準予休學。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應及時申請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并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復學。復學時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安排學習。
普通高中復學入原年級的,考籍號不變。復學到低年級的,原考籍號注銷,重新編定考籍號。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后繼續休學。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按時復學的,學校應及時督促其復學,督促無效的按曠課處理。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年齡不足十八周歲、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允許退學。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6),經學校審核同意,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退學。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后,兩周內仍未復學或不按規定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七章 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予轉學。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轉往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三十二條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學生有效身份證、戶口薄和轉出學校打印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向擬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填寫《四川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7)。對于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國網”中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完成轉學手續。除了要求家長提供學籍準確信息(如轉出學校打印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轉入學校需要在學籍系統內上傳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外,取消紙質轉學審批表。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學期中途原則上不予轉學。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后,原考籍號注銷,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重新編制考籍號。
第三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第三十五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不得無故拒絕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或轉出。在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統籌安排學生轉學。
第八章 獎勵 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如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給予開除處分的,還需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相應處分。
凡受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第九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三十九條 小學修業期滿,全部升入初中。初中修業期滿,經考核,學生綜合素質、學科成績合格,作畢業處理。初中修業期滿,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或畢業考試科目經學校補考仍有三門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者,作肄業處理。初中學校不招收補習生。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的學分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四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校長簽字、學校蓋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鑒印并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后生效。
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打印《四川省中小學生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件8)一式三份,由學校、縣(市、區)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分別存檔。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四川省中小學生情況登記表》,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全省統一印制)。未讀滿修業年限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全省統一印制)。
第四十三條 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發給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 出入境 注銷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相應的處理。學生回到境內后,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依據學生的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的年級。
第四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按規定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規范學籍變更程序。學生學籍的變更應在學籍管理系統開放期間進行。所有學籍變更均應遵循學校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程序。
第十八條 學籍管理系統中的學籍變更包括休學、復學、轉學(省內轉學、轉學到省外、從省外轉入)、輟學、死亡、出境、出境復學、其他離校、注銷、啟用學籍等。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時,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休學申請,打印《四川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完成休學變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在休學期滿后,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持《四川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在學籍管理系統發起復學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完成復學變更。
第二十條 省內轉學,由轉出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打印《四川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經轉入學校審核通過,轉出學校確認,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完成轉學變更。轉學完成后,原學校不得保留學籍。
跨省轉學的,由省內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打印《四川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完成轉學變更。省內學校應留存省外學校提供的相關轉學證明。待全國學籍管理系統運行使用后,跨省轉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統籌安排學生轉學。學生轉學成功后,轉出學校應將相關轉學證明材料留存備案。學生轉學應在學期結束或開學時進行,學期中間一般不辦理轉學。
第二十一條 輟學、死亡、出境、其他離校、注銷等學籍變更,由學校確認后,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相應學籍變更申請,打印相應的申請(登記)表,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完成學籍變更。學校應將相關轉學證明材料留存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出境復學、啟用學籍,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啟用學籍申請,打印相應的申請(登記)表,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完成學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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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6-12 17:0:18吉林省普通話考試報
時間:2024-06-12 17:0:33高考成績一樣怎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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