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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
我國社會依然處于迅速發展時期,且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相應的對教育也越來越重視。因此教育變革和教育規范也是需要快速跟進,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苯逃墙洕l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可見,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并不低,且有著越來越高、越來越獨立的趨勢。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
那么,面對這樣的大背景,作為將來的教師,廣大考生應該重視法律法規的學習,不僅將這部分的內容當作重要考點,還應該在學習過程中以教師和中國公民的身份,積極儲備這種常識類和素質類知識。
2 教育法律法規的種類
教育法律法規的種類繁多,可適用于教育領域的法律并不局限于專門的教育法律,因此增加了廣大考生的復習范圍。
總體來講,和教育領域密切相關的、并在教師考試中經常考到的教育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政策有以下幾種(主要簡介前三種法律):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
1、頒布時間:1995年
2、法律地位:教育基本法,教育系統的母法
3、部分法律內容(考點)匯總: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十二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五十一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估計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
1、頒布時間:1986年頒布,2006年修訂
2、立法依據:憲法和教育法
3、部分法律內容(考點)匯總: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三十一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
1、頒布時間:1993頒布,1994實行
2、法律地位:我國第一部關于教師的單行法律
3、部分法律內容(考點)匯總: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2.4 其他法律法規和法律政策
除了上述教育系統的三大法律之外,還有許許多多的其他法律和可以適用于教育領域的法律,包括:《教師資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上這幾個是在教師的各種考試中經常出現和考到的法律法規。
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之外,我國和國外的法律法規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術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人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經費法》、《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法律法規出現的頻率則沒有上面提到的那么高。
然而,這么多的法律法如果再加上現行的教育政策類規定,數量則還要翻一番。面對如此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于我們不是專業學習法律,也不能將精力都放在學習法律條文上,因此我們需要做的是抓住重要的和?嫉模约胺煞ㄒ幍奶攸c和考試特點,做到窺一而知全貌,化多為少、化繁為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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