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完善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管理監督,教育部制定印發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教育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年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如何?取得了哪些成績?
答:在教育部黨組的堅強領導下,近年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領導高度重視,工作體制機制完備。教育部黨組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為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2007年,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部領導擔任組長,有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財務司。,領導小組制定印發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規范明確了領導小組職責、各成員單位職責和議事規則,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工作體制機制。二是制度體系較為健全,始終走在部門前列。近幾年,我們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推進工作。教育部是最早建立審計結果通報制度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中央部門之一。2013年,教育部又建立了審計整改落實情況檢查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審計結果通報、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審計整改檢查三項制度的建立,對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任中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基本實現審計全覆蓋。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審計范圍覆蓋所有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常駐團代表)!笆濉逼陂g,共開展直屬高校校長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124項,駐外教育機構參贊(常駐團代表)經濟責任審計35項,對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維護財經紀律,防范財務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出臺的有關背景。
答: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制約權力運行、推動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經濟責任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7月,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審經責發〔2014〕102號),要求各部門制定本部門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二是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中辦發〔2015〕58號),要求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三是1月,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時,提出了加強對各級黨政“一把手”教育管理監督的建議。同時,教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也有待形成制度規范。
問:《規定》的核心要點有哪些?
答:核心要點主要有七個方面:一是組織領導,明確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組織保障。包括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和工作職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成員單位職責要求等。二是審計對象,明確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是四類領導干部:教育部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秘書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教育部管理的國有企業的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以及駐外教育機構參贊(常駐團代表)。三是審計內容,明確了四類審計對象對應的不同的審計內容。主要突出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分別認定的要求。四是審計實施,明確了實施審計過程中,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原任職單位、審計組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個別重要、特殊事項的處理原則等。五是審計評價,明確了審計評價的依據、方法,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的三種責任。六是審計報告,明確了審計報告出具的過程、主要內容和事后處理事項。七是審計結果運用,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方式,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結果運用中的職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原任職單位應當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具體要求等。
問:《規定》提出要對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黨委(黨組織)主要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2010年,兩辦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即已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黨政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中央七部委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再次明確“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兩辦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因此,我們在《規定》中提出要對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黨委(黨組織)主要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且明確了審計內容和組織方式。
問:審計結果運用對發揮審計效用至關重要,《規定》在這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專門列章,從三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提出要求。一是組織人事部門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二是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括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依紀依法依規受理問題線索、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研究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等。三是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切實采取措施整改。包括要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及時制訂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追究本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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