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安置政策36個問題】
1、《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概要
2001年1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頒布了《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這對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計劃,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編制,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一經下達,不再變動。
3、軍隊轉業干部選擇自主擇業安置方式的條件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擔任團級職務(含處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含科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點的規定
依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5、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政治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6、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競爭能力。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承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愿、按需培訓、依托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進行,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單位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待錄用、聘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虺杏枂挝坏。
7、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大學高考網。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選用后停發退役金的規定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管理辦法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參照公務員統發工資辦法,由軍轉、財政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即代發銀行)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退役金發放實行“軍轉部門核準人數、核定標準、編制預算,財政部門撥付經費,銀行代發到人”的管理辦法。
各級軍轉、財政部門和代發銀行應密切協作,各負其責,切實做好退役金發放管理工作
1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主管部門的職責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退役金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預算、核撥經費、進行決算、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退役金的核定、預(決)算、申報、發放確認、停發審批和監督等。地(市)有關部門負責退役金的發放、統計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省級軍轉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統計、預(決)算、申報、審核,建立人員和退役金數據庫,會同財政部門與代發銀行辦理退役金發放事宜。向財政部門提供退役金發放清單,向個人出具退役金明細單。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軍轉部門核準的應發退役金的人數和標準,負責退役金預算的審核和獎金撥付,向銀行提供退役金發放清單,建立退役金預算檔案。
代發銀行設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專戶,并按照代發合同逐月將退役金撥付到轉業干部個人賬戶。
1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發放范圍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發放退役金的人員范圍為:自主擇業并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軍隊轉業干部。
1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發放程序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年度的退役金經費,由財政部通過追加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方式劃撥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入代發銀行。
省級軍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人數和退役金款項進行審核確認,匯總后送本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軍轉部門提供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人數和退役金金額進行復核,制定發放退役金匯兌表送交代發銀行。
代發銀行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退役金款項和退役金發放清單后,將退役金分解劃撥到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戶口所在地代發銀行的個人退役金賬戶。同時為財政、軍轉部門分別出具退役金對賬表和退役金發放明細單。
在預算執行中,發生人數變化和退役金數額調整時,省級軍轉部門應在當月規定日期以前將審核后的變動情況送本級財政部門。
退役金的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代發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領取退役金手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由地(市)軍轉部門報省級軍轉部門確認后,提供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代發銀行按規定金額及時撥入轉業干部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在年度決算時予以核銷。其標準按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8號文件規定執行。
1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預、決算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省級軍轉部門對首次領取退役金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個人款項,依照標準逐一進行核定,并將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別存入個人檔案和軍轉部門,并發給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如本人對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結果有異議,應與部隊復核后再予確認。
省級軍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本省上年度退役金發放執行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決算,二月底前上報;對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預算,八月底前上報,分別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和財政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每年將軍隊和省級軍轉部門提供的退役金款項進行匯總,于九月底送財政部審核,列入中央財政支出。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和財政部每年對全國退役金發放執行情況進行決算。
財政部根據決算情況,在次年劃撥經費時對退役金的增加和減少作出相應調整。
15、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管理監督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各級軍轉、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審核、年終決算、定期檢查和專項審計等措施,對退役金發放管理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管理單位應按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8號文件規定及時上報人數、標準、匯總金額以及因轉業干部就業、死亡等發生的人員變動情況,如違反規定,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代發銀行應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其退役金代發業務。如違反合同規定,軍轉、財政部門可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發銀行。
16、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停發與調整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退役金的停發按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8號文件規定執行,由地(市)軍轉部門上報省級軍轉部門審核批準,辦理停發手續。停發手續注明停發的原因和時間,記入本人檔案,并通過財政部門通知代發銀行,同時向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備案,年報時相應核減人數和退役金數額。
退役金標準調整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會同人事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17、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準合并計算后,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轉聯[2001]9號)規定,退役金數額={[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80%+增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
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計發時間從退出現役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
18、增加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增加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國轉聯[2004]2號)明確,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和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費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號)精神,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規定。
2001年、2002年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正師職(正局、專業技術6級)170元/月、副師職(副局、專業技術7級)135元/月、正團職(正處、專業技術8級)105元/月、副團職(副處、專業技術9級)85元/月、正營職(正科、專業技術10級)70元/月、副營職(副科、專業技術11級)60元/月的增資標準為基數,按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計發。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師職(正局、專業技術6級)61元/月、副師職(副局、專業技術7級)55元/月、正團職(正處、專業技術8級)48元/月、副團職(副處、專業技術9級)42元/月、正營職(正科、專業技術10級)35元/月、副營職(副科、專業技術11級)31元/月的年定期增加標準為基數,按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計發。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審批程序和經費來源,按現行規定執行。
1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醫療保障的規定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建立個人賬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余額并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并入其個人賬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20、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養老、失業保險的規定
依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并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2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標準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轉聯[2001]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2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2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進行預備役登記的規定
依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2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
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于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13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和檔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此,要進一步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嚴格管理。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所在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其組織部門,將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往安置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黨員本人攜帶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手續。安置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在黨員報到時,要根據黨員的居住、就業情況,逐一落實黨員組織關系。對已就業的黨員,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就業單位黨組織或居住地街道社區黨組織管理;對未就業的黨員,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街道社區黨組織管理;對流動性大的黨員,可按照流動黨員管理辦法管理。
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其組織部門在轉出黨員組織關系的同時,要填寫黨員情況通知單,主要內容包括:黨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務、文化程度、入黨時間、家庭住址及家屬工作單位、報到時間等,及時函寄黨員安置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收到黨員情況通知單后,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的黨員要及時與本人取得聯系,督促其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手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的檔案,要嚴格按照檔案移交方面的有關規定進行移交。
25、抓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定
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于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13號)規定,部隊黨組織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離開部隊前,要有針對性地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所在地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要結合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的居住、就業、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登記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與地方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定期溝通聯系,準確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居住、就業、去向等信息。各級黨組織要針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的實際,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認真組織他們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學習市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素質。要加強調查研究,探索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的有效辦法。要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嚴格組織生活,維護和保障黨員權利,嚴肅執行黨的紀律。要關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就業等方面遇到的困難,重視發揮他們的作用,充分開發利用好這一人才資源。
26、加強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領導的規定
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于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13號)規定,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員隊伍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新任務,各級黨組織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落實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要求。要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及時進行研究,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要在黨委的領導下,明確分工,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的督促檢查,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認真總結做好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27、自主擇業安置方式的適用范圍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2004?2006年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04]7號)規定,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含相應職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以及軍齡滿18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含相應職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應加強自主擇業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鼓勵軍隊轉業干部選擇自主擇業。
2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計發標準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2004?2006年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04]7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現行標準和辦法計領。其中,軍齡滿18年、19年的營級職務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分別按照計發基數的78%、79%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
29、做好軍隊轉業干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2004―2006年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04]7號)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參照其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應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積極探索軍隊轉業干部隨調家屬安置辦法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根據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本人意愿,采取發給一次性補助費,由本人自謀職業的辦法進行安置,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30、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隨調隨遷的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31、軍隊轉業干部發生問題處理責任的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32、對不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處理的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3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補助費的計算
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發給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自主擇業補助費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號、后財字第45號)規定,自主擇業補助費分段計算。軍齡15周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計發自主擇業補助費的軍齡時間,從批準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第二次入伍的軍齡可合并計算,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自主擇業補助費。
自主擇業補助費計發基數,按照干部轉業費計發基數的規定執行。自主擇業補助費列退役費科目有關項目領報。
3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生活補助費的計算
依據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干部轉業生活補助費的規定》([1985]政干字第488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師職(含技術6級)以下干部,軍齡8至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以后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年的,按滿周年的標準發給,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干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干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計發生活補助費的軍齡時間,從批準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生活補助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生活補助費。
35、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家補助費的計算
依據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調整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安家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師級職務(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局級職務(技術6級)以下文職干部轉業安家補助費標準是:
對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現行標準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對服現役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一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計發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安家補助費的服現役時間,從批準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安家補助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安家補助費。
36、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日常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2004-2006年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04]7號)規定,各地要結合實際,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加強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證管理服務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較多的街道、鄉鎮,要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工作人員和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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