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天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教育部廢止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3部規章,對《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稕Q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此舉是落實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本屆政府以來,教育部已經取消、下放了10多項教育行政審批,其中有的審批事項為教育規章規定的內容。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需要及時對相應規章進行修改調整。
此次廢止的3部規章包括: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及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釋說,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務院決定已經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取消了“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高等學校赴境外辦學實施?平逃蛘叻菍W歷高等教育審批”。另外,下放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已調整為“先照后證”。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據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和相關改革要求,對相關規章進行研究清理。
“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上,教育部已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統一式樣,并指導各。▍^、市)完善規章制度、健全監管體系,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協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出臺了本地區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省(區、市)的相關辦法也正在制訂中!鄙鲜鲐撠熑苏f。
《決定》還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刪除“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將《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刪除“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同樣,由于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教育部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立項”。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立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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