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F結合中小學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適用范圍
(一)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三)幼兒園。
二、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小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俟國務院批準后,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正副校長、正副教導主任、正副總務主任、職員的職務分列。
幼兒園行政人員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小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執行,并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辦法套改新工資標準。俟教師確定新的職務后,再按規定排列各個職務的工資標準下達執行。
2.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方案》附表九《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工作的,可以按教師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職務名稱系列的職務名稱、工資標準執行。
4.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保育員和工勤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實施工資改革方案的補充規定
(一)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廳(局)要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提出中小學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制定各類人員的職責規范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結合各校的實際情況,分別下達不同的編制、教學人員的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各校要根據這些要求,核定編制,定編定員,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職務,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學教師按新職務的規定,確定職務后,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確定職務(或業務等級)的,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給。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資的限額,應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中小學的班主任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按原規定繼續發給。
(四)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究”地區和調入上述地區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教職員,待遇從優。
(五)工讀學校的教師等現行的補貼,按原規定繼續發給。盲聾啞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教導主任等),可按原規定發給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補貼費。弱智兒童學校的教師也可按此規定執行。如不從事工讀、盲聾啞和弱智兒童教育工作,從第二個月起停發補貼費。
(六)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其見習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以及見習期滿后應確定的職務和職務工資,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其中新參加工作的中專、高中畢業生,分配任中學教師的,見習期滿后,先按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58元的標準定級,經考核合格正式評定教師職務后,進入最低一級工資64元的標準。
幼兒園保育員轉正定級時,按衛生部規定的護理員的轉正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七)中小學教師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額,不包括教齡津貼在20元以內的,一九八五年一次發給,超過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一月起發給。
(八)民辦教師的待遇問題,應根據國發(1984)174號《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的原則精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九)廠、礦企業辦的中小學教職工的工資改革,隨同本企業職工工資改革同步進行。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中小學的特點,制定教職工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征求教育工會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十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改革工作,事關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和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各級學校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秉公辦事,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對營私舞弊或打擊壓制教師以及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
相關閱讀: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根據、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此標準為1985年發布的,所以現在過時,最新標準后續更新)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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