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個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總工次-“三險一金”-免征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解釋: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免征額是指3500,“三險一金”是指養老、醫療、失業三險,一金指住房公積金。由于生育、工傷保險金全由單位繳納不應計算在個人所得稅計稅范圍內。
3、舉例:以“總工資5105元,三險一金105元”為例,計算如下:
個稅=(5105—105—3500)X3%—0=45元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1500元的3%0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延伸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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