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恐怖犯罪是世界公敵,刑法修正案擴大了打擊范圍,贊同。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析】有些概念須進一步明確其內涵或外延,否則可能造成出入罪認識不統一。比如:何為宣揚極端主義的服飾?!其他物品指的是什么?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析】超載、超速行為不僅漠視自身安全,且對公共安全也有巨大的潛在威脅,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校車超載、超速發生事故的案例屢見報端之余,更加令人心痛。修正案將這些行為入罪,非常及時、正確。
九、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析】無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析】無。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解析】無。
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解析】本罪中,被告人集資時的主觀心態到底是集資還是詐騙往往會成為辯論焦點,實踐中以客觀行為推導主觀心態的做法難免有客觀歸罪之嫌,一旦認定錯誤就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司法災難,從這個角度看,廢除本罪的死刑確有必要。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解析】被強制猥褻的男性終于有了更加嚴厲的救濟手段。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解析】無。
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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