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遵化二中上訪女教師陳文艷重審獲判無罪。此前原審判決中,她被指多次向學校接訪教師及穩控人員索要錢財1.69萬元,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年。(詳見中國青年報9月25日報道《女教師上訪被判敲詐勒索罪1年后重審獲無罪返回講臺》)
這不是近年來因上訪獲罪的唯一案例。一些公民在維權過程中提出賠償,當數額較大時,部分公安機關也會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公民。這種現象引發巨大爭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上訪女教師為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邊界在哪里?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法律專家。
需有合法權利或事實作基礎
曾研究敲詐勒索罪的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簡愛告訴記者,敲詐勒索罪與尋求正當訴求來解決問題,在一些情況下較易混淆。區分二者的重要方法是,要審視是否有一個合法的權利或者事實作為基礎。
例如,公民有檢舉權,但是當公民掌握某個官員的不雅照片,卻向其提出索要錢財,此時已經對其造成威脅!霸谶@種情況下,你跟對方要錢是沒有根據的,你沒有一個在先的合法權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焙啇壅f。
相反,在某些拆遷糾紛中,如果拆遷戶沒有得到法律規定的補償,這時他掌握了開發商手續違法的事實,以舉報來“要挾”獲得應有的補償,那么,這種情況通常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拆遷戶此舉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因為違規拆遷的事實在前,這種處理也可以比較高效率地解決自己的問題”。
另一個區別是行使權利的手段是否合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桂萍表示,維權手段必須正當,否則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并不是有權利就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地去維護”。
在一些環境污染索賠案中,企業要給當地村民賠償,當賠償數額商定好或村民提出“天價索賠”之后,村民反而被指涉嫌敲詐勒索罪。
簡愛認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賠償金額是可以協商的,而法律對協商的數額沒有具體規定。企業可以拒絕索賠金額,即使談崩,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問題,因此“無論索賠多少錢都不涉及敲詐勒索”。
具體到陳文艷案件來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上訪是公民權利,作為政府官員有義務解決這些事情,有的時候官員為了維穩愿意拿錢“哄”著訪民,顯然帶有交換的目的。但是,上訪依然是訪民的權利,官員愿意把錢給訪民作為交換讓其放棄自身權利,不能認為是敲詐。
學者:政府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罪被害人
那么,政府、事業單位等公權力部門,可否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王桂萍告訴記者,目前立法、司法對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中的對象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司法實踐中出了問題再具體分析,所以實踐中的處理情況并不完全相同,“實踐中,有判的,也有不判的,但是理論界認為是不可以判的”。
王桂萍表示,如果純粹從敲詐勒索罪來看,訪民索要錢財的行為表面上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政府、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陳文艷案的重審判決也認定事業單位法人不能是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只要訪民沒有暴力等其他威脅行為,僅僅是要求繼續上訪,不構成威脅的事實!比铨R林說。
王桂萍表示,當公權力部門決定了某件事情,對于公眾來說,屬于行政行為或職務行為。無論這個行為是否正當,最后的法律后果都應由政府承擔,否則就是推卸責任。“這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敲詐勒索是不一樣的!彼龔娬{,如果可以追究責任,就類似“釣魚”了,“所謂‘敲詐勒索’能成立的前提,就是官員在受威脅或要挾之下處分了國家權力。當官員已經構成行為不當,反而去追究對方的責任,這是不合適的。”
因訪獲罪有時不純粹是法律問題
對于一些訪民因訪獲罪的現象,法學學者認為有時候這不純粹是個法律問題。
王桂萍認為,在我國,政府擁有一部分權力,法院也擁有一部分權力,對同一件事的處理可能結果不一樣,因此公民自然會在各方尋找其中的最大利益。
“一些人選擇上訪,雖然途徑沒問題,但客觀上給政府的工作帶來了較大壓力,且一些地方的官員晉升、考核與上訪掛鉤。”簡愛表示,要徹底解決問題,首先要限制信訪與政績考核過度掛鉤,并盡可能鼓勵公民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做到公開透明。
一名研究者則提出,基層政府在一些情況下覺得委屈,還可能因為有時候即使沒有做錯也會被上訪、告狀。
簡愛表示,盡管法學理論界基本認可上訪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問題是,一些基層政府會給法院施加一定壓力,因為上級處理上訪的部門把壓力給了基層政府,而基層政府便把法律壓力轉向當地法院。雖然法院強調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法院的一些事務需要當地政府支持,所以造成一些法院不能完全依法判決。
她認為,信訪提供的是司法之外的制度與保障,既然開放這條通道讓當事人表達訴求、維護自身權利,就應該尊重法律機制和其他社會機制之間的銜接。如果規定公民有信訪的權利,卻在通過上訪解決訴求時判公民敲詐勒索,這是在行政法和刑法之間人為制造一道鴻溝。。ū本9月25日電實習生江山記者盧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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