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罰款的做法極有可能給學生以錯誤認識——即錢能夠解決一切問題,它可以抵消自己的違規成本,學校畢竟是象牙塔,是學生樹立、學習正確價值觀的地方,過分夸大金錢的力量明顯是錯誤的。同時,學生違規之后為了避免家長責罵,極有可能采取其他途徑籌集罰款,甚至走上歧路,倘若由此犯更大錯誤,豈不是得不償失?
再者,罰款是教育者極度不自信的表現,對于尚不具有收入的學生來說,罰款最終的壓力不過是推到家長身上,該主任可能也正是想借此讓家長參與教育之中。學生違紀的深層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只有老師和家長共同配合,各負其責,細致分析和耐心勸導,才能實現學生由被動守則到自覺成長的過渡,罰款的做法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教師主動“避責讓責”,用一種破壞規則的行為去制止解決另一個破壞規則的行為,最終失去教育者尊嚴,造成“雙輸”的局面。
教育之難就在于,我們既需要感性面對我們的教育對象,用真感情理解和幫助每一個學生,但同時永遠不能忽視理性,遵循教育規律才是實現教育初衷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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