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章程描繪中,原來處在金字塔頂端大包大攬的校長,將成為扁平化管理體系中行使有限職權的職業管理者。
本報訊(記者劉博智)北京十一學校這次“玩大發”了。按照教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要求,到全國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歲末年初,北京十一學校交出了自己的答卷——《北京市十一學校章程》。這份由100多位教師代表以不記名方式高票通過的章程,在很多人看來似乎要“革”了校長的命。
這份已經被眾多網友貼上“教師可以彈劾校長”標簽的學校章程,讓校長今后的日子變得“危如累卵”。章程第六條規定,教代會每年8月底對校長進行信任投票,采取無記名投票,并當場公布投票結果。達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長必須自行辭職;達到60%但連續3年未達80%時,校長也必須自行辭職。
章程第七條賦予教師彈劾校長的權力。教代會代表20人及以上提議,可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請對校長的彈劾或對有關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議議程,經全體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啟動彈劾校長或修訂政策方案的程序。
李希貴說:“在我們的傳統習慣里,喜歡各自劃界、獨自承包,一旦某一領域劃歸某一治理主體,其他方就很難介入其中,造成條塊分割,致使不同環節應由不同治理主體介入、由不同主體決策的科學治理方式落空!
“讓聽到炮火的人指揮戰爭!痹谡鲁堂枥L出未來改革的福利想象中,原本攥在校長手里的權力,將被分散到教代會、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生會、家長會。原來處在金字塔頂端大包大攬的校長,將成為扁平化管理體系中行使有限職權的職業管理者。
“沒有什么事情一個人說了算!闭鲁讨械姆謾嘀卫磉壿,不僅來自多重的權力制衡主體,也來自多重的決策程序。第十二條規定,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也同時作為教師職稱初評委員會,負責教師職稱初評,特級教師和市區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推薦,學校學術工作室的設立、管理與評價,以及重大科研項目的招標。特殊情況下,校長如果認為學術委員會決策存在明顯問題,可通過校務委員會審議,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提出重新審定的提議,學術委員會可進行二次審議,如二次審議仍維持原決定,校長則不得干預。
分權的背面是對校長的限權。章程為校長手中的權力劃出了諸多禁區,開足了負面清單。北京十一學校校長李希貴說:“目前的十一學校不僅規定校長不得改變教代會的各項決議,而且也不能在全校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種教學模式!
“不讓有權的人理財,不讓理財的人有權。”章程要掰開校長捂在“錢袋子”上的那只手。章程規定,在學校內部,校長的權力最大,但他只能決定年度預算,具體的財務收支則無權管理。校長不能夠直接簽字報銷任何費用,防止校長在財務支出上的暢行無阻。
一邊是限制校長權力,一邊是校長負責制,兩者邊界如何劃定?李希貴說:“要讓校長在有限的權力范圍內行使無限的權限。既要把校長的權力裝進籠子里,又要讓校長在籠子里用好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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