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密切的社會性力量,所以理應在幫助或救助困境兒童方面承擔更多責任,發揮更大的支持作用。
■顧駿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貴州大方縣9歲孩子王應燃的生存困境:生母因不堪忍受家庭困境出走時,他剛會走路,因傷重殘的父親帶著他靠低保和親鄰的接濟過活,小小年紀的他早早學會了自立。在大方縣,境遇相似的困境兒童有近1500名,全國共有數百萬名困境兒童。他們雖不是孤兒,但有的孩子的父親被判刑、母親不知所蹤,自己去流浪;有的孩子母親去世,父親另娶后也不再撫養他;還有的孩子重度殘疾或者是艾滋病患兒,等等。
困境兒童不同于孤兒。因為沒有了家庭和親人的照顧,不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孤兒得到了國家制度性保障,從被領養到進孤兒院,事實上已經有一張網,能為他們“兜底”,雖然難免還有遺漏的,但只要被發現,都可以得到救助。而“困境兒童”則尚未納入國家托底網絡,他們雖然還有家長,但現實情況可能比孤兒更凄慘,因為在自己得不到有效照顧的情況下,還需要照顧沒有生活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家長。
如果說,過去國家財力有限,難以將托底保障覆蓋所有困境兒童,那么當下隨著國家實力增強,讓這些孩子都能實現健康成長不僅必要,也有了可能。新聞中提到,王應燃新近得到每月400元救助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在期待所有困境兒童都能得到國家更好照顧的同時,還要思考一個問題:教育和學?梢宰鍪裁矗
受教育權屬于兒童依法享有的“發展權”,相比生存權,是“第二位”的。生存得不到保障,何談發展?何況要求學校來解決兒童在家生活方面的困難,也會讓學校感覺難以著手。但這并不等于說,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只能坐等政府和社區把兒童生存問題全面解決了,學校再在學費、雜費之類的細枝末節上“送送溫暖”。
這些與學習直接相關的事情,學校當然可以做、應該做甚至必須做。同時,學校還可以力所能及地為困境兒童做更多事情。比如,籌措資金為困境兒童提供“免費午餐”,資金可以向民政等部門申請,也可以同公益機構聯手解決。此外,鑒于困境兒童或者生性倔強,不愿求助,或者性格懦弱,不敢求助,學校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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