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報道稱,瀏覽70多所高校的信息公開專欄,發現了不少問題。比如,要求公開的信息條目不達標,公開的信息過于籠統或簡潔,語言表述遮遮掩掩,投訴和監督渠道略顯模糊,一些關鍵性的信息有意回避。尤其是“校領導因公出國情況”成了信息公開的普遍盲區,除了清華大學等極少數高校,絕大多數高校都未公開此項內容。
可以設想,如果校領導的公共信息都不能公開,那么已經公開的信息可信度是否會打折扣?在高校普遍推進信息公開的關鍵時期,切莫讓“領導出國情況”成為妨礙信息公開的“最后一公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實施后,高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教育部繼2010年發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之后,今年又發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相繼列出財務信息、招生考試信息、管理服務信息等10個大類50條具體的公開項目。高校實行信息公開,是信息公開由政府層面延伸到公共企事業單位層面的重要舉措。
信息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監督,監督的前提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證公眾的知情。然而遺憾的是,許多高校并未意識到公開的深意所在,或者在權力的指導下“有限公開”,或者延續傳統的官本位思想瞞天過海,其結果是有意堵上了公眾監督的渠道。對信息公開之所以遮遮掩掩,根本上還是因為一些高校沒有擺脫行政思維的傳統邏輯。當權力無視“社會的眼睛”時,公開與監督必然陷入一場貓捉老鼠的博弈。
信息公開并不是“走走程序”、“做做樣子”,而是要確保信息的真實性以及監督過程的開放性和可操作性!陡叩葘W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中特別強調要公開公眾的投訴和反饋渠道,然而,許多學校并未提供信息核實的責任部門和聯系方式。同樣,《清單》中特別強調要主動公開有關爭議的處理方式,但這方面的信息反倒變成了最大的隱私。
國外大學在信息公開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高校特別強調信息公開的層次,換言之,什么信息應該公開,信息對誰公開,公開到何種程度,這些都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公立大學,信息公開并非依據簡單的行政條例,而是有來自立法層面的法理支撐。不得不承認,美國和英國的《信息自由法》直接影響了大學信息公開的進程。在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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